Post By:2025/7/20 10:57:38
近日,青岛市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即墨区北安街道营西村村南、青岛康彩塑料有限公司东侧的违建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违建及名为“姜州金”的当事人进行罚款人民币 586212.2元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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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半岛数字
青岛市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指出违法建筑分为五处:①号建筑建设于2020 年,建筑面积2760平方米;②号建筑1-3楼建筑时间2015年5 月,2020年加高至4层,建筑面积 2640平方米;③号建筑建设 于2010年,建筑面积352.8平方米。④号建筑建设于2010年, 建筑面积1260平方米;⑤号建筑建设于2016年,建筑面积441 平方米,据悉,该违法建筑总面积达到7453.8平方米!
如此庞大的违建赫然矗立在群众的眼前,令周围的群众大为不满,其表现出对有关部门的“蔑视”及对法律的极其不尊重,严重削弱了当地有关部门的公信力,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遵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 号)第一百二十八项特别严重“3、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项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裁量基准,依据专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青)海(2025.房)字第 1003 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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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7月17日下达了《青岛市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即综执先告字〔2025〕第 00015 号)对违建处以伍拾捌万陆仟贰佰壹拾贰元贰角的罚款。